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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產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老人房產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老人房產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排除效力。

公證遺囑能夠有效地確認遺囑指定受益人的遺產繼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從而有效實現遺囑人對身後事務及財產的處置意願

2、優先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就是體現在與其他四種遺囑的效力比較上

3、證據效力。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以公證書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別證明力的法律文書。公證遺囑除了指定受益人,對遺產進行處分以外,還有諸多證據功能。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事實上,老人針對房產可以選擇的立遺囑的方法,也不是隻有公證遺囑,只不過,公證機構對房產遺囑出具公證書的話,就説明經過公證機構的審查以後,確認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好遺囑後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更有保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