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到公證機構立遺囑公證人是哪些
一、老人到公證機構立遺囑公證人是哪些?
到公證機構立遺囑公證人就是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二、有哪些立遺囑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如果有法定繼承人在公證機構做公證員,公證機構肯定不會指派該工作人員給老人立遺囑的。公證機構非常清楚公證遺囑生效的法定條件,立遺囑人想要到公證機構立遺囑的,本人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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