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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產單獨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一、夫妻共同房產單獨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夫妻共同房產單獨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有效,夫妻之間的一方可以放棄對另一方的房產繼承權。但需要由繼承人出具書面的説明,並對放棄繼承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放棄繼承的法律規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放棄繼承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對自己的繼承權進行放棄處理,夫妻之間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房產的具體認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一方如果願意放棄繼承的,應出具書面的説明,有異議的還可以公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