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代寫遺囑是否必須手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代寫遺囑是否必須手寫?
代書遺囑不一定必須要求手寫,但該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親筆簽名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有效的遺囑要滿足哪些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説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在立遺囑的時候都是先寫好遺囑的草稿,寫好草稿以後再把遺囑給打出來,這樣做也無可厚非。關鍵是在代寫遺囑中,如果尾部只有代寫人和立遺囑人的簽名,並沒有見證人的話,這樣的代寫遺囑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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