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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費和精神損失費分別是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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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費和精神損失費分別是指的什麼?

青春費和精神損失費分別是指的什麼?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嚴格來説,“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近年來,隨着這類案件的愈來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想給“青春損失費”一個明確的定性。

但關鍵的問題是,青春損失,作價幾何?過高則有欠公平,過低也要説出低的依據,否則法律怎麼能輕易支持。為此,在法律界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爭議不斷。

但主流觀點認為:“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

關於青春損失費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確定。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手段,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於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於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着眼於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並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定有“賠償損失”,這裏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賠償損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青春費和精神損失費兩者的區別是很大的,一般會針對於不同的情況來付出不同的損失,但是這些都是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才能實施這一行為,所以,青春費和精神損失費這兩種只要當事人受到傷害都是可以進行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