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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青春損失費

離婚1.77W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應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在離婚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些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較短的時間內結婚,又在較短的時間內離婚,覺得自己作為女性是“虧”了,因此在離婚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照《民法典》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承擔青春損失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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