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若由以上所概括的情況的,該合同無效。就具體而言,在房屋買賣糾紛中,有下列情形及其他符合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的,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訂立合同後賣家擅自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訂立合同後賣家又將該房屋賣給了第三人;
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資格;
四、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做抵押的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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