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無效的婚姻嗎?
一、事實婚姻是無效的婚姻嗎?
事實婚姻不一定是無效的婚姻,若是事實婚姻滿足了其中以下的情形,就屬於無效婚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必須是男女雙方異性的結合,同性之間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所決定。至於男女雙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認為不能影響事實婚姻的成立。
2、男女雙方必須有共同生活的行為。沒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構成事實婚姻。而法律婚只有當事人進行了登記,不管當事人是否自願,有沒有同居生活不影響其婚姻關係的成立,重形式而輕實質。有觀點認為這裏的同居行為“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夫妻共同生活”,但性生活不應成為事實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因為婚姻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具有多樣性,其因人而異,可根據當事人的愛好、興趣和特點而各有不同。性生活只是夫妻婚姻生活中一部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而不是以性生活為基礎,沒有性生活仍然可以締結婚姻,但沒有感情,婚姻就無從談起。
3、男女雙方的這種同居行為必須是以夫妻名義進行。這是成立婚姻關係的前提,也是事實婚姻與同居、通姦、姘居等非婚姻兩性關係的根本區別。後者不以夫妻的名義,也沒有締結婚姻的目的。
4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是事實婚姻的最本質特徵,也是其與法律婚姻(登記婚)最大區別。事實婚姻有符合實質要件的,也有不符實質要件的;有有效的事實婚姻也無效的事實婚姻。法律婚也一樣,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取得了結婚登記,但由於各種原因也有符合實質要件和不符合實質要件的,例如當事人隱瞞有關事實騙取登記或登記機關違法登記、審查不嚴將不應給予登記的給予了登記等,同樣存在有效或無效的法律婚。只不過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會屬性,當事人只要進行了登記,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沒有夫妻之實,法律上也承認其夫妻關係,重形式而輕實質。事實婚則注重婚姻的自然屬性,要求當事人應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實,重實質輕形式。
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在此法公佈之後,任何與其他人存在合法事實婚姻關係的公民,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若是此類公非但不補辦,反而與其他人又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那麼該公民的行為會就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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