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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解除無效的辦法是什麼?

同居3.07W

一、重婚解除無效的辦法是什麼?

重婚解除無效的辦法是什麼?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哪些人可以是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

有權依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所述,重婚是違反法律及社會道德的事情,如果一方是重婚中的受害人,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申請,這是主要的救濟手段。另外,除了受害人本人,其近親屬及街道辦等都可以成為起訴的主體。對於重婚的行為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無效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