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屬於事實重婚如何解除婚姻關係
一、男女雙方屬於事實重婚如何解除婚姻關係?
事實重婚的話人民法院會直接宣告婚姻關係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解除無效婚姻的主體和方式如下: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無論重婚案件當中的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是已婚人士,都改變不了重婚是無效婚姻的法律事實。所以,確認是事實重婚的,本質上來説都不能稱之為離婚,另外,除了是無效婚姻之外,涉嫌重婚的當事人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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