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係?
一、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係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於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如何處理事實婚姻
我國對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
⑴ 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僅欠缺形式要件,還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實質要件,應一律確認為非法婚姻;
⑵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
⑶ 結婚登記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補行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承認和保護。
⑷ 由於事實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較複雜的歷史原因,並涉及到一系列親屬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對有關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
一般當事人在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時候,多半都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的,但在此之前需要雙方先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補領了結婚證才行。而經過認定,實際並非屬於事實婚姻,而僅僅是同居關係的話,那在解除這樣的關係時,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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