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如何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
男女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活中的同居關係包括一方已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甚至雙方均與他人已締結婚姻關係。如果同居雙方不想再繼續共同生活的,如何解除同居關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如何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按照同居關係進行處理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中,由於在較早時間,法律亦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應當正確識別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據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雙方即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便其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後,雙方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那麼在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按同居關係處理。
(二)僅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除外。
即當事人無論因為什麼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的,法院不受理,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分開即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二、男女如何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同居關係。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而之後都稱之為同居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同居關係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認為既然同居關係與登記婚姻都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應同等對待,即同居關係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門辦理或到人民法院訴訟。但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同居關係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同居關係最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以上就是“如何解除同居關係”以及“同居關係要怎麼樣解除”的全部內容,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解決自己的實際問題。同居關係是由於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形成的。但是不管原因為何,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如果發生了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最好是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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