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公司設立

法人成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的《民法通則》裏對法人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共有四個條件,四個條件都要具備。

法人成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條,依法成立。就是法人所代表的組織必須是經過國家認可的,有兩種成立法人的方式,一種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是通過行政部門的審批後成立的,比如機關單位類的法人通常是由相關法律法規或者通過審批成立的;第二種是通過核查且通過,再登記成立的,比如工商類的企業單位,各種公司等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核查通過登記,然後才能成為企業法人。

第二條,成立法人需要有足夠的財產和經費。首先法人擁有的財產需要是獨立財產,這樣才能作為法人蔘加各種活動的經濟基礎。所謂獨自擁有的財產,就是指在一定的範圍內對財產可以自由支配,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在使用和管理的過程中不會被外界的干擾所影響。

第三條,法人應該具有自己的名稱,作為代表自己的標誌符號,這樣就可以與其他社會組織或法人進行區分。名稱也是反映一些內容的,可以反映當前法人主要從事的活動或和其他法人的隸屬關係。一旦法人的名稱經過登記後,那麼法人將對這個名稱擁有專屬權。法人的機關是指用於辦理法人事物的組織機構,一般是由自然人組成。法人還應當擁有自己的場所,用於從事辦公生產或者其他社會活動。

最後一條就是法人既然是獨立的社會組織或機構,那麼就應該有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自己所從事的活動負責。該法人的債務不由其組成人員和其他的法人承擔,同樣,該法人也不承擔其他的不是自身債務的責任。

標籤:具備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