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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能延期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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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能延期幾回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延期審理

1、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156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根據《刑訴法》第16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為1個半月,經高級法院批准最長為2個半月。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在現實生活當中形式類型的案件,他需要經過法院的開庭審理,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將相關的犯罪事實弄清楚,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交代,而不是匆匆藐視,這樣的話會損害到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和公平,當然時間方面也有着兩個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