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否約定管轄?
一、離婚協議能否約定管轄?
離婚協議不能約定管轄,首先,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管轄。其次,法院協議管轄的範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係,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當事人雙方如果選擇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為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為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
當事人雙方如果選擇訴訟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應當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為當時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所攜帶的法律文書是其最好的證明,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再進行審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場,仍然可憑法律文書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的人可能關於夫妻感情破裂,選擇到法院離婚的事項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也不知道怎麼樣找管轄法院,通常情況下應當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來進行起訴的,並且離婚案件當中不存在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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