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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關於債務問題能否約定?

離婚1.4W

一、離婚協議書關於債務問題能否約定?

離婚協議書關於債務問題能否約定?

離婚協議書關於債務問題能約定,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這個效力是有限的,就是隻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知道這個約定的債權人生效,對其他債權人是沒有效的。

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雙方,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離婚時共同債務怎麼還

一般來説,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間的債務可以分為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其中對於共同債務的部分,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處理的,當然首先還是允許離婚夫妻協商處理,而同時也可以將協商處理的內容寫入離婚協議書當中。因此離婚協議有共同債務的約定,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作出的,那就會被認定為有效,不過此時卻不能對抗債權人。

在當代社會,大家一提到離婚的協議書,可能更多的想到的就是關於財產問題,如何進行分配所作出的約定,但是實際上有一些家庭生活比較困難,存在着很多的債務糾紛,那麼關於債務的承擔問題也可以在這個協議書當中做出一個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