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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否可以協議管轄法院

離婚2.98W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涉及婚姻關係解除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但是離婚後發生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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