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判決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調解書送達後,就產生以下後果: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後,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議不得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我國的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祕密,但為保護我國的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以避免出現合法權益無法維護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到法院調解的效力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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