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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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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的程序是什麼

一、打離婚官司的程序是什麼?

打官司流程打離婚官司屬於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就是人們常説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經開庭審理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二、打離婚官司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怎樣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關於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以“子女利益最佳”為基本原則,充分考慮離婚後夫妻雙方經濟收入、居住條件等具體情況,充分考慮生活環境的變化對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法院審判實踐中一般會判兩週歲以下子女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嚴重疾病或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等原因的除外;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其由誰撫養,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選擇;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離婚訴訟中,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除適用幾個原則外,還要多方收集證據,讓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撫養對孩子成長更有利。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由哪方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管怎樣,夫妻離婚,孩子是無辜的,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離婚夫妻要充分考慮子女的感受,要充分保護子女的利益,要多為子女的健康成長着想。

2、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的分割;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承擔;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權。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的,此類賠償是一種精神補償,屬於精神撫慰金範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存在家庭暴力的,對方對你施暴後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派出所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病歷、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所謂的離婚官司的程序就是民事訴訟的程序,在法庭確定了開庭審理的期限以後,參加庭審的原被告及其他的相關人員都有義務在法庭工作人員的主持下配合庭審工作。對一審作出的判決結果,還有可能原告或者被告都要依法上訴的,所以,整個離婚官司一旦開始,需要的時間可能是比較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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