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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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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離婚訴訟在法院中的受理率可能相對來説是在民事訴訟中比較高的,對於法院來説由於離婚涉及到許多情感方面的問題所以審理起來比較麻煩,所以如果對案件事實沒有什麼爭議就會被法院經過簡易程序來審理。那麼,離婚官司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一、離婚官司的簡易程序

在法院離婚訴訟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對於法院來説是減輕負擔並且節約司法資源的有效辦法,與此同時還能為當事人節省訴訟的時間和精力,但是簡易程序並不能解決比較複雜或者當事人爭議比較大的案件,所以普通程序仍然是司法實踐中最常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