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兩類人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限制?
一、哪兩類人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限制?
第一種是男方,也就是説,如果女方處於孕期,或者説分娩後一年內,終止妊娠六個月之內,也就是説這種情況,女方的配偶是沒辦法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最後離婚的權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但是男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女方,懷孕的小孩或者生出來的小孩,不是自己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酌情受理這個離婚案件
第二種是是軍嫂,就是軍人的配偶,如果軍人的配偶想去法院起訴離婚,必須要徵得軍人的同意,也就是説,軍人同意之後,你才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是這樣的,如果軍嫂有證據證明,軍人有重婚、家暴、遺棄、虐待、與他人同居,這種有過錯的行為的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
二、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三、離婚起訴所需的基本材料
1、女方起訴:起訴狀3份,證原件,如果是育齡婦女要出具孕檢證明,一些必要的證據。女方首次提出離婚隨時可以起訴,對訴權方面沒有限制。
2、男方起訴:起訴狀3份,結婚證原件,一些必要的證據。對男方首次起訴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如果我國的夫妻雙方在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能夠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去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依然想要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走訴訟離婚程序,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是有些特殊的訴權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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