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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受理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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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受理時間限制嗎?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雙方想要離婚的話,通常第一步都是協商解決,如果實在是協商解決不了的才會到法院去起訴,因此法院訴訟,他是最後一道程序,當然法院訴訟,他也是有着時間規定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受理時間限制嗎?

一、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有時限規定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二、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國法院受理相關的起訴離婚的案件確實有着時間的規定。當然,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討論的。比如説,行使請求撤銷被脅迫的婚姻的時間限制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