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軍人離婚受哪些限制,應該去哪裏起訴
國家對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這也造成生活中人們常説的軍婚難離。那麼軍人配偶與軍人離婚受哪些限制呢?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否則只要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法院就不能做出離婚判決。下面我們一起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與軍人離婚受哪些限制
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説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係,判決不準離婚。
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將其理解為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無論如何就不能判決離婚。在軍人有重大過錯時,該規定不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規定有助於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這一規定更具靈活性與科學性。
二、與軍人離婚去哪些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忍受與愛人長期分離的生活,沉重的生活壓力、感情上的孤獨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因此,就有可能想要與軍人一方離婚,結束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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