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男性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什麼情況下男性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民法典》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二、訴訟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性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起訴離婚時,法院會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則,其次是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然後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最後是一方的財產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損失、消耗的,另一方不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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