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能聯繫到對方家人對方不去是否可以
生活當中,有些人在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發生破裂以後,所採取的態度都是非常消極的。即使其中一方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請求以後,對方也會出於各種各樣的藉口拒絕出庭,導致原告方只能聯繫到對方的家人,而聯繫不到本人。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起訴離婚能聯繫到對方家人對方不去是否可以?
一、起訴離婚能聯繫到對方家人對方不去是否可以?
作為被告,可以不去應訴,可以由委託人去應訴,公民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告經法院傳呼而不到庭的,分兩種情況:
1、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延期審理。
2、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
另外,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對其實行拘傳。
被告拒不到庭,實際上是放棄了自己的答辯權,對原告反而有利。對被告本身並沒有什麼好處。因為,如果必須她到庭的,法院會強制她到庭,如果不是必須她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決,判決結果可能對她不利。另外,也不可能借此拖時間,每個案件都有審限的,二審案件的審限一般為三個月。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原告方只能聯繫到被告的家人,本人卻出於各種各樣的藉口拒絕出庭,經過法院的強制傳喚以後仍然不到庭,這根本就不影響對離婚的判決。只要有正當的理由,法院甚至可以缺席審判,這種拒不到庭的態度本身就是非常消極,令法庭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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