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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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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下落不明 能否起訴離婚?

一、對方下落不明 能否起訴離婚

對於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的,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向配偶最後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在配偶最後居住地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二、訴訟離婚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其實對夫妻之間感情的影響是很大的,往往這個時候另一方都想要儘快的解除婚姻關係,然後自己也可以再次去追尋自己的幸福。但這個都找不到對方的人了,自然就無法協議離婚,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往往就是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達到自己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