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傷人對方諒解檢察院是否可以不起訴?
一、醉駕傷人對方諒解檢察院是否可以不起訴?
關於受害人書面諒解是否會讓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基本不會,因為醉駕即便未造成受害人受傷,單純的醉酒駕駛機動車也是刑法反對並且懲罰的犯罪行為。需要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吊銷駕照,終生不得再次申請。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會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未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會被追究醉駕的刑事責任。
醉駕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受害人,即便沒有受害人也是犯罪行為,所以還是會被依法提起公訴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如果在醉駕傷人得到對方的諒解後,檢察院基本是不會繼續起訴的,但與其在醉駕傷人後進行補償以取得對方諒解來免罰,不如管理自身,做到喝酒不開車這一點,既是對自己也是他人的一種責任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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