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夫妻要解除婚姻關係,肯定需要當事人共同去辦理離婚手續,這樣才能從法律角度上解除雙方的關係,然後恢復單身就可以再次追尋自己的幸福。不過有些時候一方想要離婚,但另一方去下落不明瞭。這個時候肯定不能協議離婚,那按照規定對方下落不明 能否起訴離婚?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對方下落不明 能否起訴離婚
對於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的,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向配偶最後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在配偶最後居住地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二、訴訟離婚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到底對方下落不明 能否起訴離婚?其實是可以的,而這個時候除了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外,也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之後再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而在這個時候因為對方下落不明,一般法院會採取公告方式來送達,當然最終要解除婚姻關係肯定就是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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