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最少多久能離婚
現在的人口失蹤問題有些時候並不僅僅侷限於婦女兒童的這些弱勢羣體身上,大家會發現,有些在外參加工作的這些男性無緣無故的就失蹤了,長此以往都是一種失蹤的狀態,不排除另一半就產生了想要起訴離婚的這種想法。接下來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在我國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最少多久能離婚?
一、在我國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最少多久能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找不到人也可以離婚。此時,有兩種情況要區別對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離婚的程序不一樣。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4)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為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如果是開頭講到的在起訴之前就是一種長期找不到對方的狀態,那也可以根據實際原因向法院申請失蹤或者死亡的,這種狀態下當時就等同於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了。但是在起訴以後對方是不配合庭審故意失蹤的,法庭規定的公告期是60天,60天以後仍不出庭會缺席審判,但並不一定能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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