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怎麼辦?
離婚是一件大事,中間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問題。夫妻一方決定起訴離婚的,要準備好訴訟狀等材料到被告法院提出,一般來説,等法院開庭的時候,要聯繫到對方,告知其出庭時間地點等。那麼,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怎麼辦?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怎麼辦?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哪些情況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審判?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告訴了大家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怎麼辦。原告發起訴訟,法院會受理並擇機開庭。原則上離婚案件需要雙方出庭答辯,如果實在聯繫不到對方,法院會發布公告,經過兩個月的時效後,仍舊聯繫不上的,法院可以選擇缺席審判。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法院可以判決支持離婚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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