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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充偵查決定書

法律1.21W
刑事補充偵查決定書
補充偵查後作出哪些決定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説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綜上所述,案件到了檢察院公訴科手中,其會對案件情況審查,如果發現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案件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原辦案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次數限定為一次,通過退回偵查,可以更好的保證司法公正,案件得到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