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的行為有哪些?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的行為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係)、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的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5、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並沒有如此嚴格的界定,家庭暴力也有規定:指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給家庭人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二、實施家庭暴力如何判決?
實施“家庭暴力”,根據情節和後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有請求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家庭暴力是屬於家庭成員之是產生的暴力行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到了他人的權益,只要在精神上還有心理上受到重大的折磨,那麼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造成的情形比較嚴重,那麼還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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