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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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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有哪些?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調取

1、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訴訟中,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進行勸阻、調解。

2、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3、儘量讓鄰居、居民委員會知道,避免暴力事件的升級,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對方親朋好友及時求助,讓他們到現場或者事後向他們講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4、要有報警意識,一旦受到暴力攻擊,要及時報警,派出所留存的報案記錄或者詢問筆錄,就是日後的有力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這樣一種情況,應當積極的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並且家庭暴力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當然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夠確定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標籤: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