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需要換押證嗎?
需要,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單位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票,即局應向看守所送達換押手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讓看守所知道案件現在在哪個機關辦理,便於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要提審該人要經過公安局在提審手續上蓋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檢察院,
根據法律規定,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檢察院對於退回案件的補充偵查,需要和公安機關需要進行換押的有關證明辦理。對於偵查退回的案件,公安機關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相關案件所需的補充證據進行補足。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完,那麼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
其實不論是補充偵查,還是補充調查,此時都是意味着負責偵查的部門以及機關所收集的證據是不夠充足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我國的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補充調查的案件的證據的收集,也是有着時間的限制的,不能超期調查、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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