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一、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應當根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實際事實來認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一般表現為通姦、姘居、重婚等婚外性活動;損害後果。這主要是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和對配偶造成的精神上的創傷與痛苦。為恢復損害,也可能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因果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因果關係較為明顯。
在具體的認定中,只要確認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就可以認定無過錯方的配偶利益損害與精神傷痛和過錯方的婚外性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須是故意的。其實在現實中,凡是實施婚外性行為的配偶一方,都具有不忠於婚姻、違反忠實義務的故意。
二、賠償範圍
(一)精神損害賠償
違反忠實義務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傷害往往是非常嚴重的,這和我國社會一般大眾因為習慣、傳統等原因對婚姻家庭的認識有很大關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了違反忠實義務可發生精神損害賠償權,具體規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具有撫慰性和個案性:撫慰性是指賠償金額能夠撫慰無過錯方受到的精神傷害和情感打擊;個案性是指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區、不同當事入的經濟狀況,賠償額會不同,從而與當事人的支付能力相對應。
(二)財產損害賠償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也會產生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方面來源於2001年婚姻法修改成果之一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另一方面來源子基於不存在的事實所發生的支出,即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
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根據《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解釋,違反忠實義務的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雖然學者至今沒有停止對它存廢之爭的辯論,但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少分財產或支付金錢賠償的方式,由過錯方承擔物質賠償在相當程度上使無過錯方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這種方式在平衡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
夫妻忠實義務是夫妻婚姻關係良好存續的關係,對於夫妻忠實義務沒有得到很好履行的,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賠償認定,應當分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來進行分別處理,由司法機關作出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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