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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離婚2.2W

一、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1、重婚,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原則,嚴重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忠實請求權,構成重婚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因此,“互相忠實”是夫妻的法定義務,但這一法定義務僅是原則性,並無具體規定,因此更多的是由當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覺履行,目前尚無法定的強制履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之間只要有其中一方已經違反了忠實義務,肯定對感情都會造成直接性的損壞,但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還要不要繼續當前的這段婚姻關係是由當事人自己做決定的。如果以此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還可以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