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忠實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有人將忠實義務稱為貞操義務,關於夫妻忠實義務可作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義務,僅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為婚外性行為,也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違反忠實義務,一般不單純是指情感關係,還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對隱祕的兩性關係。從司法實踐看,婚外性關係的存在一般是被作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看待的。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有兩種: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可以離婚嗎?
對於能否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離婚事由,歷來都存在着激烈的爭論。《民法典》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規定了幾種具體的法定情形,對離婚的適用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一直沒有沒有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一)原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不僅對於法官掌握判斷夫妻感情已破裂標準難度極大,而且在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離婚理由上,給法官以主觀臆斷的極好藉口。
針對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就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破裂規定了具體的使用標準,但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能否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仍在討論中,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我認為,目前還不宜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
(二)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1043條即夫妻忠實義務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從這一條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將其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不僅於此衝突,而且時機還不成熟。
(三)將此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證。
根據婚姻自身的特點以及法律精神看,這一問題還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過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來最終解決,而不宜直接通過公共權力加以硬性的處理,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何取證等一系列問題,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夫妻忠實義務其實也就是一個忠貞的表現,要是在婚內與其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然就屬於違反忠實義務的表現。但是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來看,主要的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就是兩種,即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我們認為除此之外,一夜情、嫖娼等等行為,其實都是應當屬於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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