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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管轄地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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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管轄地是怎樣規定的

在生活中,一般夫妻離婚,如果是走法律程序的話,直接由當地的人民法院判決就好了。可是我國的軍人在辦理離婚案件的事後,由於身份和工作崗位都比較特殊,對於普通人的離婚管轄,有時候可能並不適用於軍人。軍人的離婚管轄地和普通人稍微有點不一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軍人離婚管轄地是怎樣規定的?

軍人離婚管轄地是怎樣規定的?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非軍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包括某些軍人離婚案件在內的軍內民事案件,可由軍事法院管轄。其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第1 條第1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軍事法院試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這裏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其中,軍婚屬於由《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係,由此引起的離婚訴訟是軍人離婚案件。

3、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可由軍事法院管轄。

軍內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實行自願原則。《覆函》第2條還規定:“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説,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不管由誰先提起離婚訴訟,都可在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受訴法院。

4、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原則。《規定》第四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説根據兩便原則,對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祕密的案件除外。

如果軍人起訴離婚的話,針對管轄地的制定,大概分為以上四種情況。不同的情況,管轄地都是不一樣的。不過,如果可以的話,雙方也可以返回本地,有本地的法院來處決離婚的相關事宜。其實,在我國,不僅是軍人離婚管轄地有其他規定。並且,軍婚是我國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