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是怎樣的?
一、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是怎樣的?
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是按照民訴法24條規定,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當然買賣合同當中是一種非常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應當根據被告人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來進行一個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
對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説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於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覆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如果關於合同問題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那麼合同當中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就按照約定來進行,但是這種約定的話是不能夠跨越層級的,否則的話這種約定是違法無效的,還是按照合同的履行地點來進行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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