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的限制有哪些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出具證明。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由於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其程序、條件和後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限定為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一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幹部。
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具體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裏説的軍人離婚一般都是指現役軍人離婚,對於已經退伍或轉業的軍人,他們的婚姻按照普通婚姻進行處理。在確定軍人離婚管轄法院的時候,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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