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離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審離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二、一般上訴案件流程是怎麼樣的?
(1)審理前的工作。第二審法院在收到第一審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的上訴狀、答辯狀、全部案卷和證據後,開庭審理前應當組成合議庭,審閲案卷,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調查。
(2)審查上訴案件的請求範圍。第二審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進行審查。
(3)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兩種方式: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開庭為例外。
(4)上訴案件的調解。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可根據自願、合法原則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合法送達,即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審法院的判決及視為撤銷。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一審的案件判決不服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但前提一定要確定自己符合上訴的條件,不僅當事人要符合而且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上訴,同時還需要有新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這樣才能確定法院可以再次受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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