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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權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哪些人有權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有權依法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為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哪些人有權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具體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在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中,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條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只有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是絕對無效的,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婚姻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法律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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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有權 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