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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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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有的有效,而有的則是無效的,甚至還有是可撤銷的。針對其中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有具體的情形,不過對於普通人來講,他們都不太清楚無效婚姻的具體情形包括了哪些。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以前就是“無效婚姻有幾種情形、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是什麼”的介紹。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婚姻當中出現了不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的,那麼就可以認定該段婚姻是無效的。具體的情形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患有不適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癒的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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