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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逮捕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嫌疑人被逮捕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一、嫌疑人被逮捕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被逮捕後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審,除非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取保候審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對被取保人的人身強制性既不同於拘傳的強制到案,接受訊問,也不同於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於拘留、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剝奪,它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較為充分、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規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強制措施相比較,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還是最長的。

(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

取保候審不同於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經過本單位領導批准,都可以使用該項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和逮捕的適用條件正好是相反的,所以絕大多數已經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而且,逮捕嫌疑人以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可以適當延長的,如果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也不會輕易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