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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姦定強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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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強姦定強姦罪嗎

婚內強姦定強姦罪嗎?

我國刑婚內法理論通説,“婚內強姦”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夫妻間的性行為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干涉夫妻間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確有一方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而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雖然強制方應受道德譴責,但不是犯罪。受強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提起離婚之訴

第三,一方違背配偶意願而強行發生性關係,如果情節嚴重,雖不構成“強姦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長期使用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關係,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可以視具體情況,分別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什麼情況下婚內強姦定強姦

(一)強姦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徵: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10]這裏的婦女並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強姦符合這個條件。

(二)從強姦罪的犯罪要件來看

立法機關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姦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強姦主體”。從客體來看,強姦罪客體是指人身權利中特有的性的權利。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三)社會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在於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徵—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婚內強姦除了給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等)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係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於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的原因強迫與其妻發生性行為,那麼,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姦行為相比沒有本質區別。另外,丈夫殺害妻子,傷害,虐待妻子的,都構成犯罪,為何強姦妻子就不能構成強姦罪?婦女是“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遭受丈夫侵犯是,應當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讓這種現象成為法律的盲區。

(四)從立法原則看

從立法原則看肯定丈夫強姦妻子構成強姦罪並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也有強姦問題存在,那麼只要夫妻關係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姦問題,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此説是不妥的。第一,依據該説將會得到一系列謬論,如,《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刑法規範是一種普遍性規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都作出明確規定。

(五)法律要儘量符合自然權利

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自然權利卻位於法律之上,法律要儘量符合自然權利。如言論自由,這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任何對他進行限制的法律都是與自然權利相違背的。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的性權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種自然權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結婚並不能剝奪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婦女仍有權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處僅指婚內。婚外戀是道德問題),所以法律要儘量保護婦女的這種自然權利。

(六)丈夫強姦妻子與理與據

表現:性權利是法律賦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過性生活的權利,婚外異性無論如何,都無這種權利,性權利不是丈夫的“專利”,而是有法律賦予的。妻子也同樣享有願意或因故不願意與丈夫過性生活的權利,這是由夫妻雙方性權利的平等性決定的。夫妻間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絕與對方過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權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權利便轉化為尊重和維護對方性權利不受侵犯的義務;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因此我國刑法從來就未把丈

夫和妻子排除有強姦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定強姦罪與理不通,與法不適。

通過上文介紹,婚內強姦的行為侵犯了妻子合法的人身權利,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看完上文的介紹,如果您對婚內強姦定強姦罪嗎,什麼情況下婚內強姦定強姦還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這方面的律師的,建議直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