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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説明的

我國對公民的保護是全面的,婚姻就是公民自主據定的以下基本權益,任何人不得強加和脅迫。一旦發生這類情況,相應的當事者可以提出撤銷這類婚姻關係。那撤銷婚姻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説明的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撤銷婚姻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説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十一條對可撤銷婚姻作了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十一條中的脅迫一詞作了解釋: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對於脅迫婚姻,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是不可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被撤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説明的。我國對婚姻中受脅迫的一方,在恢復自由或具有上報和起訴的條件下,一年內可撤銷這類婚姻關係。我國對這類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維護了我國的法制社會的威嚴和公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