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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結婚2.17W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間有哪些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兩者申請的時效是不一樣的,其次,無效婚姻是自始就無效的,但是可撤銷的婚姻它是在撤銷之後才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銷之前固然有效。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

標籤:無效 婚姻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