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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介入婚姻會帶來哪些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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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介入婚姻會帶來哪些法律後果

一、小三介入婚姻會帶來哪些法律後果

第一,“第三者行為”具有違法性。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且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第三者”和夫妻中過錯方的行為破壞了一夫一妻制,侵害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夫妻中過錯方還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其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第三者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

第三者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和身心的極大傷害,同時對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長受到很大的影響,可見該行為造成了身份、經濟、精神等一系列利益的損害。

第三,“第三者行為”與婚姻關係無過錯方所受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第三者實施了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如通姦、與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行為,必然導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損,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與有配偶者為不正當婚外性行為即可認為成立因果關係要件。

第四,“第三者”主觀上存在過錯。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合法婚姻關係,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特徵:

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是指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發生婚姻外的兩性行為,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與之為合法夫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種具有特定主體、特定主觀過錯和特定客觀後果的侵權行為。

1、從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人羣主體上看,第三者是指已婚或未婚之人。而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關係的人。介入戀愛或未婚同居者的性關係或者介入的違法的婚姻關係即對象是合法的配偶,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

2、從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主觀過錯性上看,“第三者介入”通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與他人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生活並或者與他人公開共同居住併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必須是故意,如果該第三者是受騙上當或脅迫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非故意侵害了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法律上的“第三者”。這種行為嚴重侵害夫妻忠實義務,現在社會上出現的重婚、姘居、養小“蜜”、“包”二奶的現象就是第三者行為。

3、從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特定客觀後果上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賣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姦,並不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

由此可知,在“第三者行為”中,無論是夫妻中的過錯方還是“第三者”,是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應對第三者行為應予以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