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後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一、放棄繼承權後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我國,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表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的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須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須經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二、放棄繼承權後能否反悔
放棄繼承權後反悔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跟進《繼承法》中的規定,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的這段時間。未開始繼承,談不上放棄,可如果已經做出分割處理,再放棄就是放棄取得的遺產所有權了。而對放棄繼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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