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婚姻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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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男女僥倖辦理了結婚證,但這也不是代表他們的婚姻就一定是有效的。實踐中,大量存在無效的婚姻,這都是因為一些具體的情形不符合要求造成的。那究竟無效的婚姻情形都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無效的婚姻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就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無效的婚姻情形來看,主要包括了四種,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當然實踐中也不是人人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要屬於規定的主體才行。而要是婚姻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麼在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債務以及子女等也就需要同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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